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恩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昌安防器材有限公司、立誠通信行、徐國和、
李國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
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
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
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立昌安防器材有限公司應與被告立誠通
信行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50,9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徐
國和應與被告立昌安防器材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4,750,92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㈢被告李國誠應與被告立誠通信行連帶給付原告4,750,92
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㈣上開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
付責任。由原告上開聲明可知被告立昌安防器材有限公司、立誠
通信行、徐國和、李國誠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依
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50,92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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