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梁涵婷
上列聲請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1款、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梁良才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死亡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准為公示催告等語。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陳報及所提出之被繼承人梁良才之戶籍 謄本所示,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 村○○路0 號。是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專屬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