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99號
ULDV,107,司拍,99,2018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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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丁世熊
      丁金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9 月17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第三人王佳慧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 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4 年9 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王佳慧於10 4 年9 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 元,詎自107 年6 月 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957,020 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 款契約書、貸款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7 年8 月16日雲院忠非信決107 年度司 拍字第99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 法送達,惟渠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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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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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備 考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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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臺西鄉 │海口 │ │558-4 │100 │8分之2 │丁世熊應有部分8 分之1 、丁金寶應有│
│0│ │ │ │ │ │ │ │部分8 分之1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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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臺西鄉 │海口 │ │558-10 │179 │1分之1 │丁世熊所有 │
│0│ │ │ │ │ │ │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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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臺西鄉 │海口 │ │558-11 │185 │1分之1 │丁金寶所有 │
│0│ │ │ │ │ │ │ │ │
│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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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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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 層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權 利 │ │
│ │ │ │ │ │ (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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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雲林縣臺西鄉海│雲林縣臺西鄉中│住家用RC造2 │一層80.65 │80.6│陽台│25.45 │1分之1 │丁世熊應有部│
│0│2 │口段558-10、55│山路422之6號1 │層 │ │5 │ │ │ │分2分之1、丁│
│1│ │8-11地號 │樓 │ │ │ │ │ │ │金寶應有部分│
│ │ │ │ │ │ │ │ │ │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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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雲林縣臺西鄉海│雲林縣臺西鄉中│住家用RC造2 │二層59.92 │59.9│陽台│17.79 │1分之1 │丁世熊應有部│
│0│3 │口段558-10、55│山路422之6號2 │層 │ │2 │ │ │ │分2分之1、丁│
│2│ │8-11 │樓 │ │ │ │ │ │ │金寶應有部分│
│ │ │ │ │ │ │ │ │ │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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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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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