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039號
ULDV,107,司促,7039,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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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峙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184元,及其中49
  ,985元部分自民國107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
  .99%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
  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80,000 元,及自107 年7 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計算之利息,暨自107 年8 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按月計收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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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