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臺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水定
債 務 人 王宥銘
林松全
一、債務人王宥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16,665 元,
及自民國107 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郵匯局一年期定
儲利率1.06% 固定加碼1.14% 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年息
2.2%),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暨自107 年7 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 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
務人林松全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