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621號
ULDV,107,司促,6621,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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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2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謝富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伍佰壹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001 │29,675元 │謝富旻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10月2日起  │      │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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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