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459號
ULDV,107,司促,6459,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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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59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株
債 務 人 吳文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5,000 元,及附表
  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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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
├───────┬─────────┬──────────────────┤
│本   金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
│(新臺幣)  │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
│       │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0% 計收違約金│
│       │         │,超逾6 個月者,其超逾6 個月部分,依│
│       │         │逾期依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       │         │加20%計收違約金           │
├───────┼─────────┼──────────────────┤
│195,000元   │自民國107 年4 月27│自民國107 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
│       │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                  │
└───────┴─────────┴──────────────────┘
┌────────────────────────────────────┐
│附表二:利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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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
├────────┼───────┼───────────────────┤
│2.677      │2.9447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        │       │                   │
├────────┼───────┼───────────────────┤
│2.677      │3.2124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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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