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155號
ULDV,107,司促,6155,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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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5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溪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11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序號│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  │(新臺幣)│      │      │             │
├──┼─────┼──────┼──────┼─────────────┤
│ 01 │5,661元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     │9 月20日起 │      │             │
├──┼─────┼──────┼──────┼─────────────┤
│ 02 │12,450元 │自民國101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     │8 月26日起 │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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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