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5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溪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11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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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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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5,661元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 │9 月2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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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12,450元 │自民國101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 │8 月2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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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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