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1號
原 告 吳中和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
複代理人 陳郁儒
被 告 許陳玉滿
訴訟代理人 蔡月姜
被 告 曾秀滿
林宗寶
黃合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