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醫字第4號
原 告 莊郭樹蘭
莊妙惠
莊佩綺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政倫
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佩玟
被 告 陳朝湧
另一名不知名醫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莊政倫之父親即外人莊茂雄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上午 ,因騎乘機車(有戴安全帽)不慎跌入水溝,經呼叫救護車 後,於同日上午11時22分送抵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 醫院雲林分院(下稱被告台大雲林分院)急診部,當時意識 清楚,檢傷分級為二級。期間,院方並無按照檢傷分級第二 級所要求,每10分鐘檢視注意其生命跡象。待原告莊政倫趕 到醫院後,未見醫護人員,反見斗南分局警員到場,乃向其 詢問為何沒有醫護人員在場,警員隨即出去詢問。期間莊茂 雄不時說他呼吸困難,要求原告莊政倫把他身上的護頸拿掉 。其後遲至中午12時許,才有護士出現,拿著數位相機要幫 莊茂雄外傷部分拍照,惟就在原告莊政倫與護士要幫莊茂雄 脫下外套夾克時,發現莊茂雄嘴唇發白,似乎將要停止呼吸 、心跳,此時護士大喊CPR 人員到場,並要求原告莊政倫到 外面等候。上開急救期間,急診部某醫護人員告知原告莊政 倫,稱莊茂雄腦部有積血,變化才會這麼大,後於同日13時 左右,該醫護人員再度叫原告莊政倫進入急診部,表示莊茂 雄已無血壓。迄至同日14時左右,醫護人員向原告莊政倫解 釋莊茂雄因脾臟粉碎性破裂,必須緊急手術,但至下午4 時
宣告手術無效,於同日16時16分宣告死亡。㈡、依照訴外人莊茂雄之急診護理紀錄記載,原告等質疑醫院處 置有延誤:
⒈急診護理紀錄記載,摘述如下:
⑴莊茂雄於該日上午11時22分到院後,約一個小時後,亦 即中午12時20分,才有護士出現,始發現莊茂雄突發休 克而予急救。
⑵12時38分開始進行超音波檢查。
⑶12時58分發現血壓下降為59/40mmHg,緊急輸血。 ⑷13時27分進行電腦斷層掃瞄。
⑸13時43分發現內部大出血,緊急通知一般外科醫師。 ⑹13時44分外科醫師表示脾臟破裂,必須手術。 ⒉比較上開手寫護理紀錄與醫院急診醫囑單記載可知: ⑴莊茂雄到院為11時22分,當日11時59分始有急診醫囑, 中間長達38分鐘,無任何醫護人員理會急診病患。顯然 ,急診醫師未依檢傷分級標準,於10分鐘內看診,更未 於每10分鐘評估一次,顯有疏失。
⑵11時59分縱有急診醫囑,恐非針對莊茂雄所為。端看其 備血醫囑,豈可能同時備血ABO 等四種血型?況且當時 未知莊茂雄將會出現大出血,怎可能在12時01分就提出 備血單。
⑶自11時22分起,至12時22分止,醫師雖知悉莊茂雄到院 時血壓狀況,但未監控莊茂雄生命徵象,亦未安排腹部 超音波檢查。
㈢、據上,訴外人莊茂雄於當日上午11時22分到達被告台大雲林 分院急診部,檢傷分類為二級,但遲至12時20分始有護士出 現,始發覺莊茂雄休克,這已延誤將近1 小時,則倘在莊茂 雄一到醫院急診部即行檢查,並落實每10分鐘評估一次生命 徵象,並採防範措施,是否能提早防備莊茂雄休克症狀出現 ?從而,被告台大雲林分院急診部醫師之處理,完全背離急 診之標準作業流程,對於原應施以緊急救護之病患,卻是坐 視不管,因其散漫、輕忽、怠惰而造成莊茂雄受延遲救治並 致死亡之結果,顯見確有過失,且過失與莊茂雄之死亡結果 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
㈣、被告陳朝湧醫師雖抗辯稱當日被告台大雲林分院急診部之醫 師有「急診來診醫師」及「急診暫留醫師」之區分,其本身 為急診暫留醫師,並非急診來診醫師,故必須優先處理「暫 留病患」,故其對於急診來診病患並無按檢傷分級候診時間 醫治病患的注意義務,故自己並無延誤云云。然倘被告陳朝 湧醫師所言屬實,另有急診來診醫師專責處理初到院之急診
病患,然依據急診醫囑單,未曾見被告陳朝湧醫師以外之醫 師處置,顯然當時院方並無所謂「急診來診醫師」之人力配 置,甚至有此配置,但該醫師卻未在崗位上,故原告等將該 不知名醫師亦列為被告。況且縱然被告台大雲林分院醫師有 上開責任分配,亦僅為該醫院內部業務分配,仍不得以之對 抗病患。
㈤、依據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 會)鑑定書亦認為訴外人莊茂雄為77歲老人,到院時雖意識 清楚,胸部雙側對稱擴張,且呼吸聲音清楚,腹部聽診有正 常腸音,且觸摸時腹部柔軟,「然血壓僅98/84mmHg ,臨床 上得懷疑是否可能產生休克之前兆,可經由持續監控病人生 命徵象及施行腹部超音波檢查以診視腹腔內是否有出血」等 情,準此,顯然被告陳朝湧醫師或不知名之急診來診醫師, 疏於注意病患血壓過低,恐有休克可能性,未曾持續監控病 人生命徵象,未曾施行腹部超音波檢查,顯有醫療上疏失, 不言而喻!
㈥、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88 條第1 項、 第227 條、第227 條之1 、第192 條、第194 條等規定請求 被告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莊郭樹蘭為被害人莊 茂雄之配偶,兩人共育有二女一男,為原告莊妙惠、莊政倫 、莊佩綺。莊茂雄因本件醫療疏失而死亡,致使原告等痛失 親人,精神倍感痛苦,其中原告莊郭樹蘭與莊茂雄結髮40年 ,最為折磨,原告莊政倫繼承父業從事農務,故原告莊郭樹 蘭及莊政倫均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精神慰撫金。另原告莊妙惠、及莊佩綺,雖同感痛苦,然並 未繼承父業,爰各暫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㈦、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莊郭樹蘭、原告莊政倫各100 萬元,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莊妙惠、原告莊佩綺各50萬元,並均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㈧、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 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醫療法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醫師為具專門職業 技能之人,其執行醫療之際,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就醫療個案,本於診療當時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 情、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暨醫院
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適當之醫療,始得謂符合醫療 水準而無過失;至於醫療常規,為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 準,醫師依據醫療常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非可皆認為已 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又因醫師未能施行符合醫療水準 之醫療行為(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而病患嗣後發生 死亡者,若其能妥適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使患 者仍有生存之相當程度可能性者,即難認該過失之醫療行 為與病人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再過失之醫療行為與 病人之死亡間因果關係之存否,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負舉 證責任,惟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 ,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 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 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 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任 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 係)之效果(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 參照)。
⒉本件訴外人莊茂雄係於103 年3 月5 日上午11時22分許由 救護車送至被告台大雲林分院急診部,到院時意識清楚, 血壓98/84mmHg 、心跳100 次/ 分、呼吸18次/ 分、體溫 34.5℃,經檢傷分類為第二級病患,被告陳朝湧於同日上 午11時55分許始到病床前診視,發現莊茂雄臉部左眉尾部 有撕裂性傷口、雙手有挫擦傷口,身體診察結果包括胸部 雙側對稱擴張且呼吸聲音清楚、腹部則有正常的腸音且觸 摸時腹壁柔軟,被告陳朝湧施予臉部及雙手傷口醫療處置 ,並安排腦部與頸椎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及開立各項相關抽 血檢查。惟至12時20分莊茂雄心臟遽停之前,並未再前往 探視診治;12時20分莊茂雄失去生命徵象時,雖有立即置 放氣管內管及施作心肺腹甦術,同時給予靜脈注射強心劑 ,12時27分莊茂雄恢復生命徵象,血壓84/48mmHg 、心跳 11 6次/ 分,12時38分經腹部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腹內有 大量腹水,12時45分莊茂雄再次失去心跳及血壓,持續接 受多次的CPR 及注射強心劑,被告台大雲林分院同時啟動 外傷小組團隊處置,12時58分莊茂雄血壓59/40mmHg 、心 跳144 次/ 分,並開始接受緊急輸血,13時08分經腹部皮 膚穿刺檢查亦證實其腹內腹水為大量出血,13時27分莊茂 雄接受腦部及胸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惟此時莊茂雄又 因測量不到血壓而再次接受CPR ,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 結果發現脾臟破裂造成大量出血,雖於14時05分開始手術 ,最終仍因脾臟破裂造成心肺衰竭而死亡。上情有被告台
大雲林分院病歷及監視畫面光碟可證,亦經衛生福利部醫 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 號鑑定書認定之案情概要可佐, 應無疑義。
⒊依上述醫審會之鑑定意見,認為被告等是否涉及醫療疏失 有二,即:①被告陳朝湧有無延遲診療之疏失?②依被害 人血壓僅98/84mmHg ,臨床上得懷疑是否可能產生休克之 前兆,可經由持續監控病人生命徵象及施行腹部超音波檢 查以診視腹腔內有出血之情況,則被告陳朝湧有無持續監 控病人生命徵象及施行腹部超音波檢查?本件: ①關於被告陳朝湧有無延遲診療之疏失部分:
⑴檢傷分類為第二級之危急病患,定義為:潛在性危急 生命、肢體及器官功能狀況需快速控制與處置,須於 到院後10分鐘內看診或再評估。有衛福部於99年1月 1 日公告的急診五級檢傷分類基準,且上述醫審會鑑 定書亦認莊茂雄分類為第二級的病人為正確分類,醫 師應於10分鐘內看診。
⑵被告陳朝湧對於其遲延30分鐘後始於同日上午11時55 分許前往診療被害人此節,並不爭執,僅辯稱:其係 被告台大雲林分院急診部之暫留醫師,非若來診醫師 以診治當班之來診病患為主,而係以診治之前之暫留 病患為主,且其當日上午尚有其他急診病患待處理, 並未延遲醫治莊茂雄云云。然依台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續一字第1 號 不起訴處分書所載,被告陳朝湧係於同日11時55分至 來診醫師之窗口拿到莊茂雄病歷,始發現莊茂雄,又 認定被告陳朝湧於當日11時20分許至11時55分許之間 ,亦有處理現場7 位急診病患;另依證人即該院急診 部護理師李慧玲偵查中所證:當日11時22分掛號,紙 本病歷列印出來,就將病歷放置在來診病歷處窗口, 因當時一、二級病患下一位病患是莊茂雄,所以未特 別通知急診醫師等語,顯然被害人之病歷在當天11時 22分許左右即已放置在來診病歷處窗口,且係當時一 、二級病患之第一順位優先看診病患,何以被告陳朝 湧視而未見,竟先拿取其他7 位非屬檢傷一級或二級 之現場病患(即來診病患)之病歷,而置被害人於不 顧?足徵被告陳朝湧確有延遲診療被害人之疏失無訛 。
②關於被告陳朝湧未持續監控病人生命徵象及施行腹部超 音波檢查,是否違反醫療常規部分:
⑴被告陳朝湧於當日上午11時55分許對莊茂雄進行診視
之後,遲至12時20分莊茂雄心跳停止失去生命徵象, 期間未再對莊茂雄進行看診,已如前述,確有違反檢 傷分類第二級病患應於10分內看診並於看診後10分鐘 內再評估之情事,顯然並未持續監控莊茂雄之生命徵 象,難謂無醫療上之疏失。
⑵依莊茂雄到院時之血壓98/84mmHg 、體溫34.5℃,明 顯低於正常,惟被告陳朝湧自當日上午11時55分許對 莊茂雄進行診視之後,遲至12時20分莊茂雄心跳停止 失去生命徵象之前,均未再對莊茂雄進行生命徵象之 監控,故莊茂雄自到院時量測血壓脈博及體溫後,直 至其12時20分心跳停止前,究竟血壓脈博及體溫各為 若干,並無紀錄,倘若被告陳朝湧依照檢傷分類之規 定,於看診後10分鐘內再評估並監控莊茂雄之生命徵 象,應可即早發現莊茂雄之血壓過低而得懷疑確有腹 腔內出血之情事,並及時施以手術摘除脾臟挽回一命 。
⑶另被告陳朝湧在12時20分莊茂雄心跳停止失去生命徵 象之前,始終未對莊茂雄施行腹部超音波檢查,依上 述醫審會之鑑定意見,以77歲老人之血壓僅98/84mmH g ,認為臨床上得懷疑是否可能產生休克之前兆,可 經由持續監控病人生命徵象及施行腹部超音波檢查以 檢視腹腔內是否有出血之情況,惟被告陳朝湧不僅未 對莊茂雄施行腹部超音波檢查,更未持續監控病人生 命徵象,自難謂其無違醫療常規。
⒋綜上所述,本案被告陳朝湧既可預見能預見而未預見莊茂 雄在急診當時已有內出血之情形,不僅延誤診治,復未依 規定在10分鐘之內再評估及持續監控莊茂雄之生命徵象, 又未依據醫療常規懷疑可能產生休克而施行腹部超音波檢 查,以致莊茂雄最終因為脾臟破裂未及時手術而大量出血 終致死亡,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在醫療過失案例中, 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但書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即 應由醫生及醫院方面負無過失之舉證責任,惟被告等迄未 就被告陳朝湧無醫療過失,及本件醫療行為與莊茂雄之死 亡間無因果關係善盡舉證責任,堪認被告陳朝湧確涉有業 務上醫療過失,且該過失與莊茂雄之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 關係;原告等依民法第184 條、第188 條第1 項前段及醫 療法第8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核有理由,懇請鈞院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所示。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陳朝湧以:
⒈被告陳朝湧於103 年3 月5 日在被告台大雲林分院急診部 從事急診醫療業務,當時主要擔任職務為「急診暫留醫師 」,在當日8 時交班時,被告陳朝湧接受2 位大夜班急診 醫師所交接的暫留病患共29位,交班後須來回於A 暫留區 及B 暫留區負責處理這些病患的所有急診醫療業務,包含 病情了解、檢驗報告及影像判讀、病情說明解釋、病情處 理、開立處方、安排離院或住院動向等。
⒉暫留醫師負責優先診療暫留病患,其主要業務為暫留迴診 ,通常在完成暫留迴診之後,才開始分擔來診負荷,103 年3 月5 日被告陳朝湧在台大雲林分院急診部除交班接受 29位暫留病患之醫療業務外,在尚未完成暫留迴診之時, 本應繼續迴診暫留病患,但出於自願承擔而先分擔來診負 荷,於103 年3 月5 日9 時29分許,被告陳朝湧即診療檢 傷級數一級的來診病患徐菊。又依據來診病患名單,被告 陳朝湧於103 年3 月5 日11時20分前接受的急診來診病患 為徐菊、簡秀英、陳玥靜、林景民、顏大村、吳金樹,其 中包括2 位檢傷級數一級的病危病患徐菊及吳金樹。於10 3 年3 月5 日11時20分許,除已離開急診部病患外,被告 陳朝湧仍負責診療3 位檢傷級數一級、5 位檢傷級數二級 、14位檢傷級數三級的暫留病患;及2 位檢傷級數一級、 1 位檢傷級數二級、3 位檢傷級數三級之來診病患。換言 之,被告陳朝湧於103 年3 月5 日11時20分許,仍負責22 位暫留病患與6 位來診病患,總共28位病患之病情,且當 時被告陳朝湧尚未完成暫留迴診。
⒊被告陳朝湧於當日11時20分至11時55分開立醫囑之說明: ⑴於103 年3 月5 日11時20分至11時55分,被告陳朝湧為 病患吳金樹、王端府、徐菊、顏大村、林景民、簡秀英 等6 位由被告陳朝湧本人所負責之病患進行病情了解、 檢驗報告及影像判讀、病情說明解釋,或病情處理等, 分別開立急診醫囑吳金樹共20項、王端府共2 項、徐菊 共12項、顏大村共10項、林景民共5 項、簡秀英共1 項 ,合計50項。上情有急診病歷記載,包含急診醫囑單、 護理紀錄等可佐證。
⑵於103 年3 月5 日11時20分至11時55分,被告陳朝湧所 進行的醫療處置略述如下:病患吳金樹於103 年3 月5 日11時10分接受檢傷分類,其到院血壓為75/35mmHg , 檢傷級數為一級。被告陳朝湧診視吳金樹後,於11時19 分至11時20分開立醫囑,交由護理師執行。依據急診護 理紀錄,吳金樹於12時0 分血壓為83/57mmHg ,足見於 103 年3 月5 日11時10分至12時0 分,吳金樹持續處於
檢傷級數一級之病危狀態。被告陳朝湧在診療檢傷級數 一級之吳金樹期間,除需密切觀察其病情變化並進行醫 療處置外,亦需向吳金樹及其家屬說明病情,同時必須 查閱其舊病歷資料,以幫助判斷病情及病因。在前述期 間,被告陳朝湧所負責診療之多位病患有新病情發生、 新會診結果、新X 光影像等,亦需由被告陳朝湧進行病 情再評估及醫療處置。被告陳朝湧於103 年3 月5 日11 時30分許,診視及再評估病患王端府病情,並開立處方 。於11時32分至11時37分許,判讀病患徐菊的檢驗報告 及X 光影像、診視及再評估徐菊病情後,向其家屬說明 病情、開立處方並安排電腦斷層檢查。於11時40分至11 時41分許,向顏大村及家屬說明會診結果,並開立處方 。於11時47分許,判讀林景民之X 光影像、向其說明病 情並開立處方。於11時54分許,判讀簡秀英之X 光影像 、向其說明病情並開立醫療處置。綜上所述,於103 年 3 月5 日11時10分至12時0 分,病患吳金樹持續處於檢 傷級數一級之病危狀態,被告陳朝湧需密切觀察其病情 變化並進行醫療處置,同時需查閱其舊病歷資料及進行 相關病情說明。於上述期間,被告陳朝湧所負責診療之 多位病患有新病情發生、新會診結果、新X 光影像等, 亦需由被告陳朝湧進行病情再評估及醫療處置。 ⑶於103 年3 月5 日11時55分許承接來診病患莊茂雄,當 時被告陳朝湧尚未完成暫留迴診,本應繼續迴診暫留病 患,但出於自願承擔而先分擔來診負荷,再度至來診病 歷窗口察看是否有尚未看診的來診病歷。被告陳朝湧於 來診病歷窗口拿取莊茂雄的急診病歷後,成為其負責醫 師。隨即於同日11時56分前往診視莊茂雄,並隨即於11 時59分至12時2 分開立醫囑,包含安排電腦斷層檢查、 傷口換藥、靜脈輸液治療、抽血檢驗、緊急心電圖、預 備紅血球2 單位輸血、胸部X 光檢查、施打破傷風類毒 素、留置靜脈軟針,上情有同日莊茂雄急診醫囑單可佐 證。莊茂雄在等候上述檢查及治療期間,於12時10分突 發意識改變及心肺停止,被告陳朝湧立即為莊茂雄施行 急救處理,進行心肺復甦術、靜脈輸液治療、注射急救 藥物、氧管插管、超音波檢查、抽血檢驗及預備血品、 會診創傷團隊組長,緊急輸血、診斷性腹膜穿刺、頭頸 部電腦斷層檢查、胸腹骨盆電腦斷層檢查、會診一般外 科醫師、安排緊急開刀等。上情有急診監視錄影紀錄及 急診病歷記載可佐證。綜上所述,被告陳朝湧並未拖延 接受來診病患莊茂雄,於莊茂雄突發意識改變及心肺停
止時,亦立即施行適當急救處理。
⑷台灣急診醫學會為「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的制定單 位之一。台灣急診醫學會於102 年3 月6 日第十屆第四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台灣急診醫學會─檢傷分 類之政策聲明」,該聲明第2.2 點為「臺灣五級檢傷制 度中所建議的可能等候時間,該時間也可做為再檢傷評 估的時間,而非必需看診時間。」醫療人員通常僅能依 據檢傷級數決定「為診療病患」的看診優先順序,但受 限於人力、設備、專長、急診壅塞等客觀條件,未必均 能在檢傷分類標準建議的等候時間內,提供為診療病患 再檢傷評估或看診。
⑸又台大雲林分院的電腦系統,一次備血醫囑會自動帶出 四列醫囑,即:①檢驗ABO 血型、②檢驗Rh血型、③檢 驗抗體篩檢、④輸注流速,這四列醫囑對應同一份備血 單,血庫接受備血單後,會先檢驗ABO 血型、Rh血型、 抗體篩檢等,然後準備單一合適血型的血品。原告起訴 狀質疑備血單為準備ABO 等四種血型的血品,容有誤解 。再者,外傷病患可能產生不特定部位出血之情況,急 診醫師並非無法預見,被告陳朝湧於11時59分至12時2 分開立靜脈輸液治療與預備血品輸血之醫囑。
⑹根據急診醫療監視錄影紀錄,莊茂雄在接受檢傷分類後 ,由消防局救護技術員推床送入急診部,並連接血壓及 血氧濃度生理監視器。醫療人員有監控莊茂雄之生命徵 象。被告陳朝湧於11時55分承接來診病患莊茂雄,並隨 即於11時56分診視莊茂雄,被告陳朝湧於當時才知悉莊 茂雄的檢傷分級及病情。超音波檢查為創傷評估的眾多 輔助工具之一,其施行的時機容有依個案具體情況臨床 裁量的空間。雖被告陳朝湧於12時38分始進行超音波檢 查,但不得據此超音波檢查的時間點認定醫療疏失。又 被告陳朝湧於11時56分診視莊茂雄,莊茂雄於12時10分 突發心肺停止,時間點僅相距14分鐘。依經驗法則,考 量當時人力、設備、專長等條件,亦難認該結果有客觀 迴避可能性。蓋103 年3 月5 日台大雲林分院急診室所 使用的超音波儀器機型為奇異公司的LOGIQ P5,其開機 時間約為1 分40秒、關機時間約為20秒。因超音波儀器 放置於超音波室,整理線路並移動超音波儀器迄至急救 室需時約1 分30秒。超音波機器平時均處於開機狀態, 若要在急救室使用超音波機器,必須經過關機、整理線 路並移動超音波機器至急救室,再開機三個前置步驟, 其所需時間為3 分30秒。若實際超音波檢查時間為1 分
30秒,則由前置作業至超音波檢查完成需時約5 分鐘。 被告陳朝湧於11時59分至12時2 分開立初步醫囑後,假 設立即進行超音波檢查,則可能完成超音波檢查的時間 點應大約在12時7 分。而莊茂雄於12時10分突發心肺停 止,時間點僅相距3 分鐘。即使立即進行超音波檢查, 客觀上不可能在莊茂雄突發心肺停止前,進行輸血或剖 腹探查,因此難認該結果有客觀迴避可能性。
⑺莊茂雄在急診期間突發心肺停止,經急救後恢復生命徵 象。雖懷疑腹內出血,但外觀上並有明顯頭部外傷,後 續處理流程必須考慮多重創傷的可能性,其臨床裁量的 流程可以參考Rosen's Emergency Medicicne 第八版之 圖表46-14 ,合併頭部及腹部鈍傷之病患,發生血液動 力學不穩定的情況時,首先需考慮腹內出血的可能性。 此時可以使用超音波檢查或診斷性腹膜穿刺幫助判斷, 若證實有腹水或腹內出血,其後續處理並非立即剖腹探 查。此時尚須考慮病患是否有局部神經學症狀,若病患 有局部神經學症狀,即可能有嚴重顱內傷勢。此事必須 選擇在剖腹探查前,先進行頭部電腦斷層確認顱內傷勢 ,或者考慮同時進行剖腹探查及開顱手術。莊茂雄於當 日12時10分突發心肺停止,經急救恢復生命徵象後,仍 呈現昏迷狀態。在急救後的情況,難以確認病患是否有 局部神經學症狀,臨床時無法排除嚴重顱內傷勢的可能 性,應做病情嚴重的認定。因此雖急救後超音波檢查發 現腹水、診斷性腹膜穿刺證實腹內出血,尚不得貿然剖 腹探查。當時創傷團隊的臨床裁量為:必須在剖腹探查 前,先進行頭部電腦斷層確認顱內傷勢。
⑻承前所述,在12時38分超音波檢查發現腹水時,仍不得 然剖腹探查,而需先完成頭部電腦斷層,故即使提早超 音波檢查,仍必須等待頭部電腦斷層完成,才得以進行 剖腹探查。因此提早超音波檢查不足以改變剖腹探查的 時間點,難認超音波檢查的時間點與醫療結果有因果關 係。
⒋並聲明:
⑴原告之訴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被告台大雲林分院則以:
⒈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 號鑑定書鑑定意見表示:「臨 床上,醫師亦常會以處置病人為優先,待處置告一段落或 需開立醫囑時,始將處置經過紀錄於病例中,倘依病歷紀 載似有延誤之情形,惟實際上是否有延誤診療,則待調查
事實認定。」可知,本件對於莊茂雄之實際診治時間不應 以被告陳朝湧醫師到達莊茂雄之病床作認定,蓋當病患送 至被告台大雲林分院後,相關醫事人員會將資料輸入電腦 或為相關記載後通知急診醫師,而急診醫師也會在瞭解相 關資料並為相應處置後再前往病床觀察病人,故實不應以 被告陳朝湧醫師到達莊茂雄的病床時間點作為認定實際診 治的時間點。
⒉證人王志宏於鈞院106 年6 月23日審理程序證稱:「嚴重 的後掛號,那要看後多少,如果是一個小時後掛號,檢傷 分類是四級、三級的已經開始看了,他來掛號,那麼我還 是先把我的手上的先看完啊」、「檢傷分類評估,這個應 該是台灣急診醫學會後來再推出來的,其實就我們來講的 話,這是一個行政上的作為,以我們醫生的立場來看,以 我們的醫學知識來看,他不是我們醫學知識、醫學教科書 裡面所寫的東西。以我們自己個人來說,病人來,檢傷級 數重的先看,那我不會去記幾分鐘之內一定要看,我知道 一要比二先看,二要比三先看,三要比四先看,四要比五 先看,那今天即使是一位五級的病人來,現在好像是說兩 小時內要看診吧?那我一定會讓他等到兩小時嗎?那也不 一定啊,我還是會盡快幫病人處理他的不舒服,所以這是 要看狀況的。它是一群病人來,我要挑出一些病人,哪些 嚴重者要先看,那可能對於急診醫學會來說的話,這是給 民眾比較好的教育、概念,到底誰先看,它給你一個時間 ,可能立即看、10分鐘看、20分鐘看、30分鐘、2 小時看 ,可是對我們來講,很強硬的硬性規定它後來就改了,一 開始是這樣寫,後來就寫說要再評估,意思就是怕有今天 這樣的糾紛,其實對我們來說就是依照我們的能力盡快處 理手上的病人,不會說一定讓他等到兩個小時才看診。」 、「(檢傷分類標準裡面所規定的時間,就證人所知,這 是一個建議的時間?還是強制性質?)建議性質,上面已 經寫建議等候時間。如果是強制性質的話,好比八仙塵爆 發生的時候或國道遊覽車翻覆的時候,同時10個檢傷一級 或10個檢傷二級的病人一起來的時候,大家不就都犯法了 ?所以它是一個建議的性質,與其是給急診部看,倒不如 是給民眾看,屬於教育性質,它告訴你至少需要等待這樣 時間,告訴一個時間,民眾會知道他需要等候,不是來掛 號就可以看診,而前面一、二級的病人需要先被處理。」 等語,可知急診五級檢傷分類基準旨在將急診病患之病情 分級,使病情較嚴重之病患可較病情較輕微之病患先獲得 治療,改正以往先到急診部即先行治療之狀況,故急診五
級檢傷分類基準,應係使醫事人員能知悉何病患應先進行 治療之區分方式,以便醫事人員排定治療順序,應屬建議 性質,並非課與醫事人員法律上之義務。
⒊退步言之,縱認被告陳朝湧未於10分鐘內對莊茂雄進行相 關診療,然急診五級檢傷分類基準並非課與醫事人員法律 上之義務,否則在現今醫療人員、醫療資源窘迫之情形下 ,急診部如突然湧入大量一級或二級之病患,醫事人員斷 無法立即或於10分鐘內對每一位病患進行相關診療,而此 時又課與醫事人員相關民、刑事責任,則醫事人員所負擔 之義務未免過大而不合理,由此可知,醫事人員是否有遲 誤醫療之行為,應根據當時的客觀情事為判斷,並非僅以 急診五級檢傷分類基準所規範之時間為判斷。本件因莊茂 雄到院時,陳朝湧醫師乃正為檢傷分級為一級之病患進行 診療,故無法立即為莊茂雄進行診療,而當陳朝湧醫師完 成上開一級病患之診療後,隨即前往為莊茂雄進行診療, 中途並無任何延誤,就此而論,實難認陳朝湧醫師有任何 故意、過失或可歸責之行為。
⒋醫審會第0000000 號鑑定書鑑定意見表示:「依上開醫學 教科書,1 位嚴重外傷病人到達急診部時,醫師必須立即 評估是否有呼吸道順暢、有無正常呼吸與換氣、是否有休 克、神智狀況是否異常及目視病人全身找尋傷口,以上定 義為初級評估。俟其生命徵象穩定後,再詢問病史及進行 更完整身體診察,再加上安排適當X 光檢查、多部位電腦 斷層掃描檢查及抽血與尿液檢驗。因此,本案依病歷紀錄 ,陳朝湧醫師於處置病人過程中,是有依循上開高級外傷 救命術之原則進行。」等語,可知本件被告陳朝湧醫師於 處置病人過程中,是有依循上開高級外傷救命術之原則進 行。又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 號鑑定書鑑定意見表示 :「外傷造成休克之原因很多,包括增壓性氣胸、心包膜 填充、脊髓受傷合併神經性休克、心臟挫傷及較可能之失 血,皆為急診醫師應懷疑與排除的一些可能診斷。惟流血 而造成休克之臨床表現,其初期常不明顯,因此病人是否 有休克,屬容易被忽略之症狀。因此,103 年3 月5 日11 :59 起陳醫師所為之開立檢查與其他抽血、備血處置,雖 非防止休克之積極醫療處置,惟於易被忽略之休克症狀上 ,尚難謂不符合醫療常規。」可知,本件被告陳朝湧醫師 於事發當日(即103 年3 月5 日)11:59 起所為之開立檢 查與其他抽血、備血處置,雖非防止休克之積極醫療處置 ,惟於易被忽略之休克症狀上,尚難謂不符合醫療常規。 ⒌另證人王志宏醫師於鈞院106 年6 月23日審理程序亦證稱
:「(依照證人的急診專業,病患來診時,血壓是98/84 毫米汞柱,脈拍數是每分鐘100 下,體溫34.5度,而且病 患是外傷病患,證人會不會立即懷疑有內出血的情形?) 不一定會,還是要診視病人後才會知道。」、「(光看血 壓、脈拍數沒有辦法看出來有沒有內出血的情形?)這應 該是沒有辦法。」、「(什麼症狀會讓你覺得病人可能有 內出血?)通常外傷病人有沒有內出血是難以預測,通常 我們會依據外傷ATLS的建議進行系統性的評估,就是光看 這些很難判斷,他到底有沒有嚴重的內出血。但今天如果 病患的血壓數再低一點好比說70/80 毫米汞柱、脈拍數再 高一點,就會高度懷疑,但這位病人的血壓跟脈拍數跟正 常值很接近,就很難一開始就懷疑是否有內出血。不過可 以進行其他檢查,好比說電腦斷層、腹部超音波的檢查來 看。」、「(你會不會懷疑他有腦出血的情形,要先排除 腦出血的可能嗎?)這應該是沒有辦法。」、「(光看血 壓、脈拍數沒有辦法看出來有沒有內出血的情形?)應該 看病人的頭部有沒有直接的外傷,有外傷的話,我們通常 會懷疑,但是如果病患的狀況不好,比方說病人的血壓不 穩,意識狀況就會比較不好,因為血壓不穩,腦血流灌注 就會比較不好,人看起來就會茫茫的,就很難單純從外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