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25號
ULDM,107,聲,925,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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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全富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1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全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全富因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6 年9 月、1 年5 月,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 人奉准假釋,依照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 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 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 不合。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經本院審核相關 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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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