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74號
ULDM,107,聲,874,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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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智億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智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以法授矯 字第10701096341 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本院106 年度訴 字第906 號),並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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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