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64號
ULDM,107,聲,864,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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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國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2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國安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國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 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 53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 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 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 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 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 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 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 性界限之拘束;又按刑法第51條明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該條第5 款所定界限內,其衡酌之裁 量因子為何,法無明文,但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 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 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 ,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 ,尤其我們必須面對長期自由刑可能帶來的弊端,所以對犯 罪的期間、種類、頻率、犯罪行為本身的惡性因素仍要全盤 考慮,進一步決定在個案中是從重累加或從輕累加;末按因 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 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 4 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 4、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亦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 號1 、2 所示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編號3 、 4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386 號合併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判處有期徒 刑6 月,並分別確定乙節,此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07 號 、106 年度簡字第386 號、107 年度易字第39號、107 年度 虎簡字第210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一編號1 至4 號所示 之罪部分,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 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 束,即不得逾越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4 月、 10月,加計後之總和,為1 年9 月。附表二則無內部性界限 之拘束,附此敘明。
㈡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 1 款之情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 行刑等情,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提出之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 ,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組定 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核與上開說明尚無不合,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㈢爰審酌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罪,而施用毒品者 實具有病患性犯人之性質,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相異,除 刑罰外亦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並參以各 次犯行之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 的等一切情狀,就附表一、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就 附表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一之罪,其中編號2 至4 部分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 經與附表一編號1 部分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 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就附表一 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 、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趙國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一:┌───────┬─────────────┬─────────────┬─────────────┐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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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不含沒收)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9 月4 日 │104 年9 月4 日 │106 年4 月11日18時回溯96小│
│ │ │ │時內之某時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6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4 號 │106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4 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2322號、第│
│ │ │ │ │2341號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307 號 │106 年度訴字第307 號 │106 年度簡字第386 號 │
│ ├───┼─────────────┼─────────────┼─────────────┤
│ │日 期│106 年5 月25日 │106 年5 月25日 │106 年12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307 號 │106 年度訴字第307 號 │106 年度簡字第386 號 │
│ ├───┼─────────────┼─────────────┼─────────────┤
│ │日 期│106 年6 月19日 │106 年6 月19日 │107 年1 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
│ │執字第2664號 │執字第2665號 │ 度執字第485 號 │
│ │ │ │②編號3 至4 號已定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10月 │
└───────┴─────────────┴─────────────┴─────────────┘
┌───────┬─────────────┬─────────────┬─────────────┐
│ 編 號 │ 4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 │ │
│ (不含沒收)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5 月28日17時回溯96小│ │ │
│ │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322號、第│ │ │
│ │ │2341號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386 號 │ │ │
│ ├───┼─────────────┼─────────────┼─────────────┤
│ │日 期│106 年12月29日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386 號 │ │ │
│ ├───┼─────────────┼─────────────┼─────────────┤
│ │日 期│107 年1 月2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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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 │
│金或得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件 │ │ │ │
├───────┼─────────────┼─────────────┼─────────────┤
│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 │ │
│ │ 度執字第485 號 │ │ │
│ │②編號3 至4 號已定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10月 │ │ │
└───────┴─────────────┴─────────────┴─────────────┘
 
附表二:
┌───────┬─────────────┬─────────────┬─────────────┐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不含沒收)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8 月16日 │107 年3 月13日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447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966 號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39號 │107 年度虎簡字第210 號 │ │
│ ├───┼─────────────┼─────────────┼─────────────┤
│ │日 期│107 年4 月30日 │107 年8 月15日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39號 │107 年度虎簡字第210號 │ │
│ ├───┼─────────────┼─────────────┼─────────────┤
│ │日 期│107 年5 月21日 │107 年9 月3 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 │
│ │執字第1733號 │執字第293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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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