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38號
ULDM,107,聲,838,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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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武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字第2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武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武聰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 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 意旨參照)。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 ,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 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 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及第67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 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且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 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



化地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 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 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具名 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3 、 4 、6 )、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 、2 、5 )合 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憑,是檢察 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經彰化地院以10 7 年度聲字第65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 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 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 徒刑2 年8 月、及其餘宣告刑有期徒刑3 月加計後之總和, 即不得逾有期徒刑2 年11月。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本件附表編號3 、4 、6 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惟依上 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李武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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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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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幫助犯詐欺取財 │幫助犯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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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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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11日前某日│105年4月27日前某日│104 年2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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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5 年度偵字第8680│105 年度偵字第8680│105 年度偵緝字第18│
│ │、9370、9890號 │、9370、9890號 │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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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930 │105 年度訴字第930 │105 年度訴字第757 │
│事│ │號 │號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 年1 月24日 │106 年1 月24日 │106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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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定│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930 │105 年度訴字第930 │105 年度訴字第757 │
│ │ │號 │號 │號 │
│判├────┼─────────┼─────────┼─────────┤
│ │判 決│106 年4 月6 日 │106 年4 月6 日 │106年4月24日 │
│決│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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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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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 備 註 │ 署107 年度執更助│ 署107 年度執更助│ 署107 年度執更助│
│ │ 字第101號。 │ 字第101號。 │ 字第101 號、106 │
│ │⒉編號1 至5 所示之│⒉編號1 至5 所示之│ 年度執更字第800 │
│ │ 罪經臺灣彰化地方│ 罪經臺灣彰化地方│ 號。 │
│ │ 法院107 年度聲字│ 法院107 年度聲字│⒉編號1 至5 所示之│
│ │ 第653 號裁定定應│ 第653 號裁定定應│ 罪經臺灣彰化地方│
│ │ 執行有期徒刑2 年│ 執行有期徒刑2 年│ 法院107 年度聲字│
│ │ 8 月確定。 │ 8 月確定。 │ 第653 號裁定定應│
│ │ │ │ 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 │ │ 8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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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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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乘機詐欺得利 │
│ │ │取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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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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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15日 │105 年4 月27日 │104 年5 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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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5 年度偵緝字第18│105 年度偵字第8199│106 年度偵字第4966│
│ │8號 │號 │號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230 │106 年度訴字第939 │107 年度簡字第125 │
│事│ │號 │號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 年5 月18日 │106 年12月21日 │107 年7 月31日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定│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230 │106 年度訴字第939 │107 年度簡字第125 │
│ │ │號 │號 │號 │
│判├────┼─────────┼─────────┼─────────┤
│ │判 決│106 年7 月10 日 │107 年1 月23日 │107年9月3日 │
│決│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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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
│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備 註 │ 署107 年度執更助│ 署107 年度執更助│107 年度執字第2891│
│ │ 字第101 號、106 │ 字第101號。 │號 │
│ │ 年度執更字第800 │⒉編號1 至5 所示之│ │
│ │ 號。 │ 罪經臺灣彰化地方│ │
│ │⒉編號1 至5 所示之│ 法院107 年度聲字│ │
│ │ 罪經臺灣彰化地方│ 第653 號裁定定應│ │
│ │ 法院107 年度聲字│ 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 │ 第653 號裁定定應│ 8 月確定。 │ │
│ │ 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
│ │ 8 月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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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