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7年度,10號
ULDM,107,侵訴,10,2018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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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添泉
選任辯護人 林威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 第2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同法第224 條之1 之加重強制猥 褻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涉嫌4 次加重強制性交罪部 分,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被告之前又有4 次酒駕之前科紀錄,顯然為控制能力不佳、意志力薄弱之人 ,現也無固定工作,仰賴母親接濟維生,面臨刑事重罪之追 訴處罰,加上人趨吉避凶之心理,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 亡之虞,併考量被告所為對被害人甲○身心影響甚鉅,也對 社會治安危害巨大,是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非以羈押,顯 難進行將來之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其自民 國107 年6 月5 日起羈押3 月,並自107 年9 月5 日起延長 羈押2 月在案。
二、被告另因傷害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由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 執行,此有雲林地檢署107 年8 月14日丙○鑫土107 執助48 6 字第1079022764號函1 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 間,因人身自由亦受拘束,應無羈押之必要,且對於本案之 審理並無影響,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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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