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81號
ULDM,106,附民,181,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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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太子宮
法定代理人 蔡火村
原   告 黃信榕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蔡棟材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553 號),經原告等提
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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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