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86號
MLDV,107,訴,486,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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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蔡幸蓉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被   告 永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融
被   告 湯康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 29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爰 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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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