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李增賢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阿鳳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阿鳳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
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