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01號
MLDV,107,補,1201,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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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王朝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明松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即請求被告應賠償之金額為多少)。
二、本件全體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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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