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89號
MLDV,107,補,1189,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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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盛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32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3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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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