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85號
MLDV,107,補,1185,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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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富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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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