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84號
MLDV,107,補,1184,2018101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張龍耀
      張貴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堂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