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65號
MLDV,107,補,1165,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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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梁榕真
上列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劉對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倘上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
  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
  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
  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苗栗縣○
  ○鄉○○村00鄰○○000 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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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