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梁榕真
上列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劉對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倘上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
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
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
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苗栗縣○
○鄉○○村00鄰○○000 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