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吳月亮
彭廣盛
賴星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寶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 ○00000 ○00000 ○00000 地
號四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 。
二、被告沈寶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