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543號
原 告 探索2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增惠
訴訟代理人 邱德欽
林玉鈴
郭書銘
被 告 賴詩怡
訴訟代理人 鄭百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12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