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7年度,543號
MLDV,107,苗小,543,2018102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543號
原   告 探索2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增惠 
訴訟代理人 邱德欽 
      林玉鈴 
      郭書銘 
被   告 賴詩怡 
訴訟代理人 鄭百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12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