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7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杜新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玖仟陸佰捌拾
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杜新祥於民國104 年6 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10月6 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0 48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 元。
緣相對人杜新祥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 07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10月9 日止未受
償之遲延利息430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900 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587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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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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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杜新祥 431│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37229│0000000000│10月 07日 │ │ │
│ │元 │17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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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杜新祥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365206│0000000000│10月 10日 │ │九九 │
│ │元 │20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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