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766號
MLDV,107,司促,5766,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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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6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黃瑞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叁仟貳佰捌拾
  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瑞瑩於民國95年4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00
  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103286元( 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
  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
  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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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