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6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黃瑞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叁仟貳佰捌拾
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瑞瑩於民國95年4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00
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103286元( 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
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
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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