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395號
MLDV,107,司促,5395,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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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戴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陸仟捌佰貳
  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戴淑珍於民國92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
     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94年05月1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 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9月07日
     止累計133,962 元正未給付,其中50,783元為本金;
     83,121元為利息;5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戴淑珍於民國92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
     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94年03月1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9月07日
     止累計152,270 元正未給付,其中51,277元為本金;
     100,715 元為利息;27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戴淑珍於民國93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 元,約定分03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9月07日止累計438,176 元正未給付,( 其中
     62,075元為本金,376,101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違約金。
  (四) 債務人戴淑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9月07日止累計
     232,415 元正未給付,其中34,067元為消費款;198,
     348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4) 所示之利息。
  (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
     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539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戴淑珍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8%│
│  │50783 │     │9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戴淑珍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51277 │     │9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戴淑珍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4067 │     │9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戴淑珍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2075 │     │9月08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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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