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342號
債 權 人 劉昱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連枝之繼承人、吳典謀之繼承人、楊土炎
之繼承人、褚金茂之繼承人、江正仁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法定程式;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又聲請狀之債 務人欄僅載債務人吳連枝之繼承人、吳典謀之繼承人、楊土 炎之繼承人、褚金茂之繼承人、江正仁之繼承人,其餘資料 付之闕如,本院為特定請求之當事人,業於民國107 年10月 3 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1.補繳 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2.債務人之繼承相關資料、3.債權釋 明文件、4.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項 通知業於107 年10月9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已經依法表明明確 之當事人,致本件督促程序無從審核進行,其聲請難認合法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