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61號
MLDV,107,司促,5261,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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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張士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壹佰零壹元
  ,及其中貳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士元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VISA CARD :NO :0000-0000-0000-000
     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
     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
     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
     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5 年11月29日止共消
     費簽帳23,215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
     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
     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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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