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兼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邵至誠
原 告 邵立民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邵旭東
下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瑞昌
被 告 通霄光田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炳賢
被 告 何國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軒律師
上列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收縮壓值僅剩69mg/dl 、舒張壓值57mg/dl 是否等 於休克?78歲患有糖尿病女性是否因此低血壓而無法存活? 」函詢衛生福利部及三軍總醫,兩造對前開函詢問題或機關 有何意見,如有請於7 日內提出。
三、本件受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