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24號
MLDV,106,訴,424,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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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訴字第424 號
原   告 黃仕忠
被   告 黃文柱
      江永恩
      江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
定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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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