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9號
MLDV,106,訴,129,2018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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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麗玲 
      王木生 
      王鑫雄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被   告 王茂  
      王秀琴 
      林王素珍
      王森楠 
      鍾振明 
      王金麗華
      王木村 
      王木玄 
      王文進(王清萬之承受訴訟人,兼王吳秀春、王宏
兼上列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德(兼王宗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阿志 
      王榮華 
上一人法定
法定代理人 王宇文 
被   告 王英和 
      王英良 
      張王阿美
      王美蘭 
      王源吉 
      王杰揚 
      王玉琴 
      王柔文 
      王林嬋 
      王林波 
      王其彥 
      王立泰 
      王哲賢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被   告 王寶玉 
      王順發 
      王順來 
      王麗香 
      王秀寶 
      王錦蘭 
      王景輝 
      陳美珠 
      王士杰 
      王詩妮 
      王文章(王烟明之承受訴訟人)
      王文得(王烟明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芬(王烟明之承受訴訟人)
追加被告  高英杰 
      高志豪 
      高佩君 
      高進發 
      高于晴 
      高志宏 
      高偉傑 
      高美珠 
      高慧玉 
被  告  林婉青(林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林鴻洲(兼林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林鴻春(兼林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玉(兼林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鳳(兼林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曾王金枝
      王阿水 
      王林燦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曉菱 
被   告 王麗美 
      王雅雯 
      王杏  
      黃王葛藍
      王秀茱 
      鄭簡瑞珠
      鄭朝霖 
      鄭淑如 
      葉維卿 
      葉豐隆 
      葉堂宇 
      葉堂柱 
      葉堂勛 
      鄭素卿 
      林鄭美花
      王金源 
      王淑珍 
      王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
2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表三找補金額表編號13及附表四編號
13「王林玄」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木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129 號之民
  事判決,關於附表三找補金額表編號13及附表四編號13「王
  木玄」之記載,誤載為「王林玄」,此誤載係顯然之錯誤,
  且並不影響判決之結果,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
  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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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