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
訴訟代理人 王吟吏律師
被 告 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
外人江西賽維LDK 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之新臺幣(下同
) 500 萬元債權存在,並繳納裁判費50,500元。惟原告於107 年
10月1 日具狀擴張確認之債權金額為1,000 萬元存在。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500元,不足
49,500元。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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