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7年度,6號
MLDM,107,重訴,6,20181003,4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浚鏻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浚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