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307號
MLDM,107,聲,1307,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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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進添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7 執聲付甲261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進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進添前犯不能安全駕駛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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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