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702號
MLDM,107,易,702,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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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702號
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淑菁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淑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以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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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