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592號
MLDM,106,訴,592,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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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62號
                   106年度訴字第5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友
選任辯護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
度偵字第2220號、第2659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481 號、第569
號、第764 號),及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253 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正友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二編號2 除外)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林正友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林正友有多次毒品之前科素行(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 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施用, 分別於下列時、地,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一)林正友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分別於下列時、地,販賣甲基 安非他命予鍾水明
(1)林正友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下午6 時6 分16秒,以其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鍾水明所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事宜,嗣於同日晚上9 時許,在苗栗縣○○市○○里00 鄰○○街00巷0 號鍾水明住處,由林正友將重量0.8 公克 ,價值新臺幣(下同)1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當場交付 予鍾水明,並收受鍾水明給付之1 千元價金,因而販賣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
(2)林正友於106 年2 月20日下午8 時47分22秒,以其持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鍾水明所持用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 宜,嗣於同日晚上9 時15分許,在林正友位於苗栗縣○○ 市○○里○○000 號2 樓之13租屋處,由林正友將重量0. 8 公克,價值1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當場交付予鍾水明 ,並收受鍾水明給付之1 千元價金,因而販賣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既遂。
(二)林正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 下列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林正友於106 年3 月19日下午4 時許,在其苗栗縣○○市 ○○里00鄰○○000 號2 樓之13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放入吸食器內,用打火機(未扣案)點火燒烤產生煙霧 ,再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 索票,於106 年3 月19日下午4 時15分許,至其上開租屋 處搜索,當場搜扣含有微量海洛因成分之葡萄糖1 包(含 袋重0.54公克,驗餘淨重0.2717公克,海洛因及嗎啡純度 均低於1%)、甲基安非他命4 包(送驗前含袋共重12.9公 克,驗餘淨重共11.4937 公克)、分裝袋1 包、電子磅秤 1 台、分裝杓1 支、吸食器1 組、玻璃頭3 個及行動電話 3 支,林正友除向警方坦承有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行外,並同意警方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有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06 毒偵481 )。
(2)林正友於106 年3 月27日下午5 、6 時許,在其苗栗縣○ ○市○○里00鄰○○000 號2 樓之13租屋處,以將甲基安 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用打火機(未扣案)點火燒烤產生 煙霧,再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次。嗣新竹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員警,於106 年3 月29 日晚上7 時13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案外人張德 金位於苗栗縣○○市○○里0 鄰○○路000 巷00弄00號5 樓住處搜索【當場查獲在場之①黃曉惠持有海洛因1 包( 毛重0.5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1包(共計毛重11.74 公 克)及摻有海洛因之香菸1 支(另案偵辦);②在場之張 佳男持有甲基安非他命3 包(毛重3.5 公克,另案偵辦) ;③上揭住處房間地上查獲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27 公克)、客廳茶几上吸食器1 組】,警方將在場之林正友 一併帶回警局調查,林正友除向警方坦承其有上開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外,並同意警方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其 尿液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06 毒偵569 )。 (3)林正友於106 年4 月26日下午3 時許,在其苗栗縣○○市 ○○里00鄰○○000 號2 樓之13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放入玻璃頭內,用打火機(未扣案)點火燒烤產生煙霧 ,再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於106 年4 月 26日下午3 時10分許,至林正友上開租屋查訪時,林正友 在警方尚未發覺前,主動將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5 包(



共計毛重20.77 公克,驗餘淨重19.2696 公克,純質淨重 16.4085 公克)交給警方予以扣案,並向警方坦承上情而 自首,警方對林正友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有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106毒偵764)。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新竹市警 察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 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 、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 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 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 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 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 ,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 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 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 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 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鍾水明陳黎馨於檢察官 偵查中所為之證述,被告選任之辯護人僅對該2 人在警詢 中所述,表示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 力外,對偵查中之證述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依上述說明 ,其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 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 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前項通訊 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 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 請該管法院核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對於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前經本院核准在案,此 有詳載聲監案號、案由、監察電話、對象之本院106 年度 聲監字第59號通訊監察書,及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見106 年度偵字第2659卷第112 頁、第115 頁)附卷可參。且被 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而該等犯罪類型之犯罪過程多係透過電話通聯並 以代號、暗碼等隱晦方式暗中進行,其犯罪結果戕害不特 定國人之身心健康甚鉅,自屬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 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之通訊內容與涉案情節有關,且難以 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又監聽被告之過程中尚查無任 何不法或不當侵害人權保障之情事,自屬符合通訊保障及 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核係依法所 為之監聽,尚無不法取證情事或違背法定程序之處,是基 於該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前開監聽電話錄音自具有證據能力 。
(三)再按,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 ,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 ,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此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 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156 條之1 第2 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 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 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監 聽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 查必要性。是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 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 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186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檢察官、被告及 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表示對於卷附之通訊監 察譯文同意作為證據,即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真實性並不 爭執,本院並於審判期日踐行提示該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 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 本院審酌該書面作為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作為證據。(四)又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 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 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之自白,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其 他可供證明被告之自白,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 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 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是下列經本 院所引用被告之自白,既係與事實相符,自得為證據。(五)另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 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 ,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 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第3854號、第6153號判



決要旨參照)。本案判決以下引用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 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 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 得作為證據。
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正友對其有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1 )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迭據其於警詢、偵查 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參見106 年度毒偵字第481 號偵 查卷第33頁、第65頁),而其尿液經警採集送驗結果,確 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中山醫學大學 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足 憑(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7頁、第78頁)。另扣案之透明結 晶4 包(送驗前含袋共重12.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 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驗餘淨重共11.4937 公 克),此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驗書1 份在卷足稽(參見同上偵查卷第81頁)。另 扣案之電子磅秤1 台、分裝杓1 支、吸食器1 組、玻璃頭 3 個,經本院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院草療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在卷足稽(參見本院106 年度訴 字第362 號卷一,第209 頁)。此外復有被告林正友所有 之分裝袋1 包在卷足資佐證,被告林正友自白此次有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可採信。
(二)訊據被告林正友對其有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2 )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迭據其於警詢、偵查 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參見106 年度毒偵字第569 號偵 查卷第30頁、第71頁背面),而其尿液經警採集送驗結果 ,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 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報告影本各1 份在卷足憑(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5 頁、第76頁),是被告林正友自白此次有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可採信。
(三)訊據被告林正友對其有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3 )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迭據其於警詢、偵查 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參見106 年度毒偵字第764 號偵 查卷第28頁、第60頁背面、第61頁),而其尿液經警採集 送驗結果,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苗栗縣警察 局苗栗分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



對照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首情形紀錄表、苗栗縣 警察局苗栗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各1 份在卷足憑(參見同上偵查卷第40頁、第41頁、第67 頁、第68頁)。另被告林正友所有經扣案之透明結晶5 包 ,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送驗前共計毛重20.77 公克,驗餘淨 重19.2696 公克,純質淨重16.4085 公克),有該院草療 鑑字第1060500488號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060500489號鑑 驗書各1 份在卷足稽(參見同上偵查卷第69頁、第70頁、 第71頁)。此外復有查獲當時毒品照片7 張在卷足資佐證 (參見同上偵查卷第44頁至第47頁)。是被告林正友自白 此次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可採信。三、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正友矢口否認有於上開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 毒品予證人鍾水明之犯行,辯稱:伊沒有賣甲基安非他命 予鍾水明,是鍾水明以為伊有報警抓他,他才要誣陷伊云 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雖然有相關的通聯紀錄還有譯 文來作為補強證據,可是我們看這些譯文的內容,最多也 只能證明說被告曾經跟證人鍾水明有相約見面而已,不足 以證明說有交易毒品的事情,更何況證人鍾水明經過交互 詰問,是有自己講說因為先前也說被告林正友曾經去檢舉 吸毒來報警抓人所以挾怨報復,之前在偵查庭這個階段有 講說跟被告林正友買賣二級毒品這個不是事實,事實上被 告林正友並沒有收錢,那我們認為這一部分,最多應該只 是有轉讓毒品的問題而已,更何況證人鍾水明他的前後陳 述很明顯是前後矛盾不一,有重大瑕疵,應該也不得作為 對被告不利的認定等語。惟查:
(1)被告林正友於106 年2 月17日下午6 時6 分16秒,以其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鍾水明所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事宜,嗣於同日晚上9 時許,在苗栗縣○○市○○里00 鄰○○街00巷0 號鍾水明住處,由被告林正友將重量0.8 公克,價值1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當場交付予鍾水明, 並收受鍾水明給付之1 千元價金,因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既遂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為證: ①證人鍾水明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提示106 年2 月17日下午6 時6 分、8 時53分0000-000000 與0000-000 000 號通訊監察譯文2 通,這是何人間的通話?內容為何 ?)0903是我,0966是黃曉惠的,林正友黃曉惠在一起



,她們是男女朋友,當天我打電話給黃曉惠,但是林正友 接的,我說我要過去,他就知道我要拿毒品。」、「(問 :通話中A 林正友說「過去找你拿錢,你說現在幾點」, 他回答「現在6 點」,你回答「7 點過來」,這是什麼意 思?)是我欠他毒品錢,叫他過來拿。」、「(問:第二 通通話中你說「上來」、林正友說「現在上去」、你回答 「是」,是什麼意思?)我們當天有約見面。林正友約晚 上快9 時許上到我家三樓來,我們就聊一下天,林正友就 把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8 公克給我,我就拿現金1000元給 林正友,我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問:你這次是 跟林正友買還是跟黃曉惠買?)本來要跟黃曉惠買,因為 電話是黃曉惠的,但接電話的人是林正友,我就改跟他買 。」等語明確(參見106 年度他字第169 號偵查卷第86頁 背面、第87頁)。
②至雙方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A 代表林正友)與0000 000000號(B 代表鍾水明)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 【2017.02.17 下午06:06:16】 林(A):那時候過去找你拿錢
鍾(B):現在幾點
林(A):現在六點
鍾(B):七點過來
( 見106 年度偵字第2659號偵卷第112 頁) 【2017.02.17 下午08:53:47】 林(A):現在上來阿
鍾(B):現在上去喔
林(A):是阿
( 見106 年度偵字第2659號偵卷第112 頁、本院106 年聲 監續字第103 號卷)此2 通之通訊監察譯文,自得以補強 證人鍾水明證述之內容非虛,而能保證其證述事實之真實 性。此外復有本院106 年度聲監字第5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 話附表:監聽電話0000000000號(見同上偵卷第112 頁、 本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3 號卷)在卷足參,顯然被告林 正友確有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鍾水明之犯行無訛 。
(2)被告林正友於106 年2 月20日下午8 時47分22秒,以其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鍾水明所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事宜,嗣於同日晚上9 時15分許,在苗栗縣○○市○○ 里○○000 號2 樓之13之租屋處,由林正友將重量0.8 公 克,價值1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當場交付予鍾水明,並



收受鍾水明給付之1 千元價金,因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既遂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為證:
①證人鍾水明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提示106 年2 月20日下午8 時47分0000-000000 與0000-000000 號通訊 監察譯文1 通,這是何人間的通話?內容為何?)這是我 跟林正友的通話,林正友有兩支電話,0966這一支他跟黃 曉惠都會用,當天也是為了拿毒品打電話。」、「(問: 對話中林正友說「怎樣,家裡喔」、你回答「是阿」、林 正友說「要過來喔,多久」、你回答「差不多,現在幾點 的」,林正友說「8 點47分」,你回答「要9 點10分」, 林答「好」,是什麼意思?)我們約見面,要還之前跟他 拿毒品的錢,我還有欠他錢,我還有再跟他買毒品,我們 就約在晚上9 時15分林正友的聯合工專大坪頂的租屋處見 面,我跟他買了1000元0.8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一手交 錢一手交貨。」等語明確(參見106 年度他字第169 號偵 查卷第87頁)。
②至雙方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A 代表林正友)與0000 000000號(B 代表鍾水明)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 【2017.02.20 下午08:47:22】 林(A):怎樣,家裡喔
鍾(B):是阿
林(A):要過來喔,多久
鍾(B):差不多,現在幾點的
林(A):8點47
鍾(B):要9點10分
林(A):好
( 見106 年度偵字第2659號偵卷第115 頁、本院106 年聲 監續字第103 號卷)此次通訊監察譯文,自得以補強證人 鍾水明證述之內容非虛,而能保證其證述事實之真實性。 此外復有本院106 年度聲監字第5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 表:監聽電話0000000000號(見同上偵卷第115 頁、本院 106 年聲監續字第103 號卷)在卷足參,顯然被告林正友 確有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鍾水明之犯行無訛。 (3)證人鍾水明雖於本院審理時,接受檢辯雙方交互詰問時改 口稱:伊雖有2 次向被告林正友各拿過0.8 公克的甲基安 非他命,但是不用花錢,他沒有跟伊收錢云云。然經本院 訊問證人鍾水明後則證稱:「(審判長問:0000-000000 這一支行動電話是你女兒辦給你用的?)對。」、「(審 判長問:電話費誰在繳?你女兒繳還是你在繳電話費?) 沒有,那個不是繳的,那是預付卡。」、「(審判長問:



提示106 年度他字第169 號卷第86頁反面,你在檢察官問 你的時候,檢察官有問你,檢察官有提示106 年2 月17日 下午6 點06分、8 點53分,你那一支0000-000000 號跟00 00-0 00000號是何人接的通話?內容為何?你回答說0903 是我,0966是黃曉惠的,那林正友黃曉惠在一起,他們 是男女朋友,當天我打電話給黃曉惠,但是林正友接的, 我說我要過去,就知道我要拿毒品,這是你的回答嗎?) 嗯。」、「(審判長問:這是你的回答,這應該沒有意見 ?)嗯。」、「(審判長問:提示106 年度他字第169 號 卷第87頁,檢察官又問你說通話中A 林正友說過去找你拿 錢,你說現在幾點,他回答說現在6 點,你回答說7 點多 ,這是什麼意思?然後你回答說是我欠他毒品錢,叫他過 來拿,這是你回答的應該沒有錯?有印象嗎?)嗯。」、 「(審判長問:檢察官又問第二通通話中,你說上來,林 正友說現在上去,你回答說是,是什麼意思?你回答檢察 官說我們當天有約見面,林正友約晚上快9 點,9 點許上 到我家三樓來,我們就聊一聊,林正友就把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0.8 公克給我,我就拿現金1000元給林正友,我們一 手交錢一手交貨,這也是你回答的,有印象嗎?)嗯。」 、「(審判長問:接著看下面幾行的,檢察官有提示你10 6 年2 月20日下午8 點47分,就是0000-000000 跟0000-0 00000 號通訊監察譯文一通,檢察官問你說這是何人接的 通話?內容為何?你回答檢察官說這是我跟林正友的通話 ,林正友有兩支電話,0966這一支他跟黃曉惠都會用,當 天也是為了拿毒品打電話,這個是你回答的,有沒有印象 ?)有。」、「(審判長問:檢察官接著問對話中林正友 說怎樣,家裡喔,你回答說是啊,林正友說要過來喔,多 久,你回答說差不多,現在幾點了,林正友說8 點47分, 你回答說要9 點10分,林正友回答說好,是什麼意思?你 回答檢察官說我們約見面,要還之前跟他拿毒品的錢,我 還有欠他錢,我還有再跟他買毒品,我們就約在晚上9 點 15分林正友的聯合工專前的租屋處見面,我跟他買了1000 元0.8 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是你 回答的,有沒有印象?)有。」、「(審判長問:你回答 檢察官的時候,檢察官有沒有要你怎麼回答,強迫你要怎 麼回答,有沒有?)沒有。」、「(審判長問:檢察官有 沒有罵你、打你、恐嚇你、威脅你?)沒有。」、「(審 判長問:所以這些回答的內容都是出於你的自由意志,自 己的意思,沒有人強迫你?)是。」、「(審判長問:你 除了有欠林正友剛剛說的1 、2000元之外,還有沒有其他



大筆的債務?有沒有欠幾十萬?)沒有。」、「(審判長 問:你跟林正友認識多久了?)兩年多。」、「(審判長 問:就是買毒品之前認識多久?)兩年多。」、「(審判 長問:除了欠你剛剛說的那幾千元之外,沒有什麼仇恨過 節或金錢糾紛?)沒有。」、「(審判長問:都沒有仇恨 、其他過節?)仇恨就是報警察來抓我。」、「(審判長 問:錢沒有還,還有報警察抓你?)嗯。」、「(審判長 問:你怎麼知道是他報警察抓你的,你有什麼證據?)因 為就沒有人知道說我在三樓睡,也沒有人知道說我後門沒 有關,就是他知道我後門沒關而已。」、「(審判長問: 所以這也是你想像的?)對。」、「(審判長問:警察有 告訴你嗎?也沒有嘛,警察會把檢舉人告訴你嗎?)他只 告訴我說是你朋友檢舉的。」、「(審判長問:沒有指名 道姓?指名道姓警察也會有事啊?)對。」、「(審判長 問:你吸甲基安非他命有吸幾十年了?從年輕時吸到現在 ?有吸幾年了?二、三十年應該有吧?)沒有。」、「( 審判長問:大概幾年?)也不是說天天這樣吸。」、「( 審判長問:我說你的經驗這樣,吸食的經驗已經多久了? 十年以上?)差不多十年吧。」、「(審判長問:吸完安 非他命,你的生理會有什麼反應?)就是不會想睡。」、 「(審判長問:就精神比較好,會亢奮?)對,就上班精 神比較好。」、「(審判長問:從你這兩次跟林正友那邊 拿到的安非他命回去吸之後,跟以前的效果一樣,就是精 神就來了?)對。」、「(審判長問:這兩次你拿到毒品 之後吸食,有沒有被警方移送?有沒有被起訴?2 月17日 跟2 月20日這兩次拿到的?)沒有。」、「(審判長問: 所以你有吸安非他命被判刑的,不是這兩次吸的,是其他 的?)對。」、「(審判長問:所以你不會因為要供出毒 品來源獲得減刑,而故意去誣陷林正友?)對,不會。」 等語明確(參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2 號審理卷二,第 15頁至第17頁背面)。從證人鍾水明向本院證述內容觀之 ,其在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詞,既出於其自由意志,且無為 獲得減刑之動機,故其於交互詰問中之改口,應係出於人 情壓力,故意迴護被告林正友之詞,並不足採。 (4)被告鍾水明於106 年2 月間,向被告林正友購買甲基安非 他命時,證人鍾水明之女友陳黎馨亦有陪同等情,除據證 人鍾水明曾證述屬實外(參見上開本院審理卷二,第12頁 背面),另據證人陳黎馨證述如下:
①證人陳黎馨於偵查中證述:「(問:鍾水明有無跟林正友 買毒品?)有,林正友就是我舅舅。」、「(問:鍾水明



林正友買毒品,你有無在場過?)我只跟過一次。」、 「(問:你有無跟林正友買過毒品?)沒有。」、「(問 :林正友不是跟黃曉惠在一起?)答:是啊,他跟我弟弟 、我舅舅在一起。」、「(問:林正友除了賣毒品給鍾水 明外,還有賣給其他人?)有。但我不想說有誰。」、「 (問:為何你不跟林正友買毒品?)因為自己的親人不想 跟他買。」等語明確(參見106 年度他字第169 號偵查卷 第83頁)。
②證人陳黎馨到院證述:「(問:妳跟本件被告林正友是什 麼關係?)他是我舅舅。」、「(問:妳跟他有沒有過什 麼恩怨?沒有。」、「(問:妳跟鍾水明又是什麼關係? )他是我男朋友。」˙˙˙「(問:妳跟鍾水明在一起的 時候,是不是你們兩人都常常有在吸用甲基安非他命?) 有。」、「(問:有時候是不是會拿出來大家共享,就不 分你我,大家共享?)對。」、「(問:你們的甲基安非 他命都是誰去買的?)不一定,有時候是我自己去,有時 候是我跟我男朋友一起去。」、「(問:妳是說有時候是 妳去買,有時候是鍾水明去買?)對。」、「(問:鍾水 明都跟什麼人買,妳知道嗎?)跟我舅舅。」、「(問: 妳是說就是林正友?)對。」、「(問:妳怎麼知道他是 跟他買的?)因為我有去過一次,因為我有跟他去過一次 。」、「(問:妳有跟他去過?)對。」、「(問:跟他 去過幾次?)一次。」、「(問:其他的呢?其他的妳怎 麼知道也是跟他買的?)因為我都有去,但是我沒有上去 而已。就是他每次去的時候,我們兩個都是我跟我男朋友 一起去,但是是我男朋友自己上去,我沒有上去。」、「 (問:妳跟鍾水明一起施用的甲基安非他命都是誰去買的 ?)都是我們兩個人一起去,可是有時候是我的人上去, 不然就是我男朋友自己上去。」、「(問:都是你們兩個 人一起去,就是有時候你們沒有兩個人同時面對賣家?) 對。」、「(問:妳說妳跟鍾水明一起去向林正友買毒品 ,這種情形有過幾次?)好幾次。」、「(問:時間、地 點妳都記得嗎?)時間我忘記了。」、「(問:大概在哪 一段時間裡面,妳記得嗎?)我沒有記那麼清楚。」、「 (問:106 年2 月間你們是不是有一起去向林正友買過甲 基安非他命?)有。」、「(問:有一起去過幾次?)兩 次。」、「(問:妳在偵查中還有警詢時好像說過只有一 次,到底是一次還是兩次?)兩次,一次我沒有上去。」 、「(問:所謂沒有上去是什麼意思?)我在樓下的摩托 車上面等。」、「(問:在林正友住處的樓下等?)對。



」、「(問:然後鍾水明一個人上去交易毒品?)對。」 、「(問:另外一次呢?)我們一起上去。」、「(問: 另外一次也是沒有上去嗎?)有,我有上去,另外一次我 跟他有一起上去。」、「(問:同時面對著林正友?)對 。」、「(問:有看到他們兩人,就是林正友鍾水明在 交易甲基安非他命,是嗎?那一次,妳說有一起去的那一 次?)有。」、「(問:是在什麼地方?)在我舅舅住的 那個,在苗栗聯合工專那邊。」、「(問:那個是什麼地 點?)那個鳳形山莊是不是,好像是這樣子。」、「(問 :是誰的住處還是什麼?)我舅舅的。」、「(問:妳舅 舅的住處?)對。」、「(問:那一次妳有看到?)有。 」、「(問:時間?)我忘記了。」、「(問:那時刻呢 ?那一天的幾點鐘?)晚上。」、「(問:幾點鐘?)差 不多應該有7 、8 點左右吧。」、「(問:那一次是誰先 聯絡誰的,妳知道嗎?)是我男朋友先聯絡我舅舅的。」 、「(問:就是鍾水明聯絡林正友說要過去他那裡?)對 。」、「(問:電話裡有沒有明講說要買什麼東西?)沒 有。」、「(問:他們買賣多少錢的甲基安非他命?)10 00元。」、「(問:妳說另外有一次只有鍾水明上去林正 友住的地方?)對。」、「(問:他住的地方三樓是不是 ?)對。」、「(問:妳確定那個地方是鍾水明住的地方 ?)那是我舅舅住的地方。」、「(問:那跟剛才妳講另 外一次妳有一起上去,哪一次在先、哪一次在後?)我有 跟著上去的那一次在前面。」、「(問:這兩次中間隔多 久,妳記得嗎?)沒有很久。」、「(問:沒有很久大概 是多久?)差不多四天到五天吧。」、「(問:四、五天 ?)對。」、「(問:有沒有可能是三天?)我不知道, 反正就差不多這個樣子。」、「(問:大概三、四、五天 這樣子?)對。」、「(問:妳沒有上去那一次是後面那 一次?)對。」、「(問:那一次妳為什麼沒有一起上去 ?)因為我小孩子帶著,上去怕會太吵。」˙˙˙「(問 :那妳在樓下等了多久?)樓下等差不多15分。」、「( 問:後來鍾水明下來,有跟妳講毒品交易有做成嗎?)有 ,他東西有拿給我放,拿給我收起來。」、「(問:是什 麼東西?)安非他命。」、「(問:那就是甲基安非他命 ,一般當然這兩種大概都不會嚴格區分,那妳有問他那個 是多少錢買的嗎?)我沒有問。」、「(問:那大概多少 錢的量?)就跟平常差不多,跟每次拿1000元的量差不多 。」、「(問:跟平時拿1000元的量差不多?)對。」、 「(問:那一次鍾水明有沒有給錢?)哪一次,我沒上去



那一次嗎?」、「(問:先說第一次,你們一起去的那一 次?)有。」、「(問:當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嗎?)對 。」、「(問:1000元?)對。」、「(問:那第二次妳 沒有跟著一起上去那一次,鍾水明有沒有給錢?)鍾水明 我看他身上有少了1000元,因為他那天剛領薪水領1 萬5 ,然後去,回來身上就剩1 萬4 。」˙˙˙「(問:妳跟 妳舅舅林正友從80幾年有發生不愉快的事情之後,還有沒 有其他的什麼仇恨過節或金錢糾紛?)沒有。」、「(問 :妳會不會因為懷恨剛剛林正友所說的那幾件事,而故意 去誣陷他?)幹嘛誣陷他,我有就有,沒有就是沒有。」 、「(問:妳本身有沒有因為這兩次拿到的,就妳男朋友 鍾水明拿到的安非他命,妳也有一起施用?)有。」、「 (問:妳施用的效果妳覺得怎麼樣?)就不會想睡覺。」 、「(問:所以從妳男朋友那邊拿到的安非他命不是假貨 ?)不是。」、「(問:妳有沒有這兩次吸食安非他命被 警察查獲?就鍾水明去拿,妳跟鍾水明兩個一起去拿的時 候?)沒有。」、「(問:所以警察沒有查獲,也沒有被 移送?)沒有。」、「(問:所以也沒有案子?)沒有。 」、「(問:我再確認妳一次,就是第一次妳有跟鍾水明 上去林正友的租屋處那裡?)對。」、「(問:然後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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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