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41號
HLDV,107,除,41,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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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葉璲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附表: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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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太平洋食府有限│新秀地區農會 │107年5月11日 │37,709元 │4137461 │1370340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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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