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邱順榮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已於107年9月26 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佐。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