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99號
HLDV,107,補,299,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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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林震昌
原   告 林泳蓁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謝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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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