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89號
HLDV,107,補,289,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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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法務部
兼法定代理 蔡清祥

被   告 蔡清祥
被   告 林邦樑
被   告 黃和村
被   告 廖錦旌
被   告 王宥琳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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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