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79號
HLDV,107,補,279,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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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9號
再審原告  朱昭直
再審被告  陳富妹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
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
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參照),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49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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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