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顏錦福遺產稅繳稅或免稅證明書。
(二)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經所有繼承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分割方式並不得有害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分
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