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親聲字,107年度,9號
HLDV,107,司家親聲,9,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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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顏錦福遺產稅繳稅或免稅證明書。
(二)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經所有繼承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分割方式並不得有害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分
  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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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