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秀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金清寶
債 務 人 高進榮
債 務 人 高巧虹
債 務 人 高志誠
債 務 人 布妮‧伊司丹大即胡佳紋
債 務 人 賴彥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零肆佰
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