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90號
HLDV,107,司促,4890,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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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9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鄭紫晴即鄭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捌佰玖拾元
  ,及其中壹萬柒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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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