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87號
債 權 人 四季水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嘉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淑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 之戶籍謄本,債務人住「桃園市桃園區」,有戶籍謄本附卷 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