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原重訴字,107年度,2號
HLDV,107,原重訴,2,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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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愛麗利即Altamirano Nasta Liliana Berenice
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昱
被   告 許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就被告劉昱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原告是否願繳納開庭之提解費用,於5日內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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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