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石嘉盛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雙妹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華祥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華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宗德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三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 年度原訴字第8 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