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85號
HLDM,107,聲,985,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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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7 年度執聲付
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榮前因放火燒毀其他物件等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6日判決處有 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於107 年10月19日 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於106 年7 月28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於107 年10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 期為108 年4 月2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0月19日 法授矯字第107018548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 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誤。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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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